首先明确是行人的责任,在这个前提下,车辆一般是次要责任。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扩展资料2017年8月20日,在北海市西南大道北国之春路口,发生一起“鬼探头”事故,造成一名电动车驾驶员被锁喉,摔倒路面,伤重病危。事发路段监控恰好记录了这一惊人的一幕,当天凌晨2时41分一辆垃圾车从路边往辅道倒车,加装的特殊翻斗装置伸出车体,悬挂着两根粗粗的铁链,这时一辆电动车从垃圾车右后方驶来,由于存在视觉盲区,垃圾车驾驶员没有及时观察到。悲剧就这样发生了,电动车驾驶员被铁链挂住颈部,凌空翻起,重重摔倒在地上。这场事故中垃圾车负主要责任,电动车负次要责任。友情提醒:司机倒车时应尽量寻找视觉盲点,减速抵近观察,时刻警惕盲区内出现的突然情况,做好安全防范。另外,如果车内有人可以让他们下车帮忙指挥倒车,这样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