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承包人将工程款债权转让给他人,承包人对工程享有的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一并转让?
虽然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属于财产权利,权利人应有权以转让的形式进行处分。但由于该优先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无须登记。另外我国也没有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在缺乏登记的情况下,如果认可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转让,如何平衡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将成为问题。考虑到,合同法规定优先受偿权在实务中被解读为对建筑工人的保护,如果债权已经转让,自不存在继续法律保护的必要。
2、分包人对分包工程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286条规定的是承包人对工程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这里的承包人是否包括分包人一直在实务界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法律规定的是承包人不是分包人,分包人对工程不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我们认为不能仅仅以“承包人”的表述上将分包人排除在外。无论是总承包人和分包人只是从承接工程的来源上的划分其实质都是承包人,分包人是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分包人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关键在于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分包人虽是分包工程的承包人,但其与发包人并不具有合同关系,其不能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主张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理解对建筑工人的保护是造成曲解的根源。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是否对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是出于对工人权益的保护,但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物权。非法行为不能获得合法的物权。如果允许实际施工人获得优先受偿权,对其他合法债权人不公。另外,合法的分包人由于合同相对性原则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更不应反而赋予违法的实际施工人优先受偿权。
4、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承建的工程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是工程款这一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工程款的合法存在决定优先权是否存在。因施工合同无效,发承包双方债务是基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即相互返还。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物化了的建筑材料和人工已经无法返还,只能折价补偿。在法律性质上,折价补偿款已经不属于合同法中的工程款。工程款的债权已经不存在,当然其附随的优先权一并不存在。
5、承包人享有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可以放弃?
放弃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往往是因为发包人应银行等相关权利人的要求。一种观点认为承包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仍是一种担保物权,应允许承包人放弃。承包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承包人预先放弃权利后,又重新主张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律不应对此予以鼓励,否则,信赖该权利已经放弃的交易相对人以及其他权利人的交易安全将无法得到保护。另一观点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无须当事人约定,也不能约定放弃。法律设定优先权制度就是要干预双方的交易行为。我们支持第一种观点,无论优先权的设立是法律规定还是通过约定,其性质仍是财产权利,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应禁止。如果否定承包人的放弃行为也不利于保护市场的交易行为,造成市场交易的诚信缺失。实务中将优先权扩大解释为对建筑工人的保护,实属赋予该权利过多的行政色彩。对工人的保护本应属于劳动法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合同法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