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已实行五证合一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也就是说,“五证合一”变更后,纳税人办理注销事宜时也不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此外,办理税务注销还应需要下列材料:
1、发票:所有未使用的空白发票需要在办理业务前一天作废。
2、报税:在办理业务当天进行税控盘抄报。
3、三方协议:国税大厅填写“终止实时缴税协议申请表”,之后到开户银行终止三方协议。
4、申报:当月增值税报表、当季所得税报表、当季财务报表、当年所得税报表、当年财务报表、清算所得税申报。
5、提供资料:地税注销证明、未使用的发票、股东会决议、税控设备、公章及法人章(用于填制《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