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律规定有《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管理规定》第五条凡生产射线防护器材的单位,试制、仿制或改制(改变原材料配方或改型)射线防护器材产品,必须向“监测中心”提交“射线防护器材防护质量监测申请书”,提供测试样品和有关资料。由监测中心测试合格后,发给“产品防护质量合格证书”,方可定型生产和销售。第六条生产厂家定型生产的防护器材产品,必须接受所在地省、市放射卫生防护机构对批量产品防护质量的常规监测。其监测方法按“监测中心”制定的统一监测规范进行,暂无监测条件的省、市由所在地省、市放射防护部门提请“监测中心”监测。常规监测抽检样品的数量,可比照工业产品质量检验的有关规定进另建议向工商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