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负责预付公告费。费用一般是260,如果加急380。
1.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的解释,案件受理费与申请费应当属于“裁判上费用”,案件受理费是指原告向人民提讼,经审查符合条件,予以受理后,按照每一个案件或者争议财产的价额的比例向人民预交的费用;
2.而其他诉讼费用主要是指人民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费用,属于“当事人之费用”,主要项目除相关人员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以及复制材料、文书产生的工本费外,还包括“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公告费位列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