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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内容怎样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0-09-30 宁夏石嘴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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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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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四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开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开工日期为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的,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
    (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已经实际进场施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
    (三)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未发出开工通知,亦无相关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日期的,应当综合考虑开工报告、合同、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或者竣工验收备案表等载明的时间,并结合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的事实,认定开工日期。
    第六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第七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
    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第九条发包人将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进行招标后,与承包人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当事人请求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建设工程价款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因客观情况发生了在招标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而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不予准许。
    第十三条当事人在诉讼前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对建设工程造价出具咨询意见,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不认可该咨询意见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但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除外。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人民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确定委托鉴定的事项、范围、鉴定期限等,并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鉴定材料进行质证。
    第十六条人民应当组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鉴定人将当事人有争议且未经质证的材料作为鉴定依据的,人民应当组织当事人就该部分材料进行质证。经质证认为不能作为鉴定依据的,根据该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装饰装修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的除外。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第二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根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不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实际施工人根据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以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行使到期债权,对其造成损害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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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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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内容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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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内容怎样?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也不断的提高,所以对于一些城市的建设脚步就加快了很多,所以呢,城市需要的一些商业建筑,房地产建筑等建设工程越来越多。对于这样的现象,当事人在建设工程施工时一般都会双方之间订立合同,以防到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内容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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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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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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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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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和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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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帮信罪被判9个月会提前释放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而被判处有期徒刑半年,那么如若在狱中能够持续展现良好表现并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便有机会提早结束刑期出狱。
然而,减刑并非易事,只有当监狱服刑期间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下列情况之一时,才有可能获得减刑待遇:
(1)成功制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
(2)向监狱内外揭发重大犯罪行为且经司法调查证实为真实;
(3)拥有创新性的发明创造或重大的科技变革成果;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5)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有卓越表现;
(6)对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大贡献。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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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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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帮信罪量刑一年半容易判缓刑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协助信息网络活动罪,在服刑期限为一年半的情况下,只要符合如下五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便可适用缓刑制度进行惩罚:
首先,被告人被判处在拘役或者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期间并且犯案行为相对轻微;
其次,犯案者展现出深刻的忏悔之意;
再次,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低;
第四,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最后,对于年龄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正在怀孕的女性以及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应当依法宣告缓刑。
关于协助信息网络活动罪的法院判决标准,通常是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如果被告人在构成该罪名的同时还涉及到其他犯罪行为,则应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最终的罪行并进行相应的惩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境外开设赌场罪怎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到在海外设立赌场的刑罚标准如下:
对于轻微性质的行为,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
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则会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需接受罚金的处罚。
所谓“开设赌场罪”,实际上是针对是否存在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及以赌博为主要职业等行为进行判断,也就是说,本罪并不要求犯罪者实际获得的利润,而是对其开设赌场的行为进行惩罚。
如果有中国公民在国外参与赌博,且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同样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或者将赌博作为主要职业的人,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接受罚金的处罚。
对于那些在海外开设赌场的人,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
而对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况,则会面临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还需接受罚金的处罚。
如果有中国公民在国外参与赌博,且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话,同样需要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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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司法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5、项的规定,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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