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原则;
(三)依法审查,依程序确认原则;
(四)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错案范围第七条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1【背景】:1998年和1999年,最高院和省高院先后出台的对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等法规如今已有十三四年的历史了,因为法律法规的修订、自身规章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环境的改变,一些条文的表述及内容已经不准确、不规范,造成在实际操作中追究难度较大。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二)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四)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