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依法批准征、占用林地的单位,要按规定向被征、占用林地的单位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林地安置补助费,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林地补偿费1、宜林荒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倍补偿。2、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薪炭林及灌木林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郁闭度0.2以下的,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3、经济林地、特种用途林地、苗圃地,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4、防护林地不得征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征、占用的,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按当地旱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补偿。5、在自治区直辖7市及玉林、河池、百色市规划市区范围内征、占用林地,按同类林地补偿标准的1.5至2倍补偿。但最高不能超过市区内水田、菜地的补偿标准。
(二)林木补偿费征、占用林地,除采伐的木材归经营单位外,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1、郁闭度0.2以上的用材林成熟林每亩补偿700至800元,未成熟林每亩补偿1200至1500元,幼林、新造林每亩补偿300至400元。2、郁闭度0.2以上的薪炭林、灌木林,每亩补偿500至600元。3、疏林,按当地市场木材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补偿。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2000至2500元。5、经济林,尚未投产或投产不足3年的,按重置价格补偿;投产3年以上的,按被征、占用前2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补偿。6、苗圃,完全不能移植栽种的苗木,按重置价格补偿;能出圃栽种的苗木,按当地市场苗木综合价格计算的产值的60%至80%补偿。科研用林木,按科研林及设施的重置价格补偿。
(三)林地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标准减半计算补偿。
(四)森林植被恢复费1、郁闭度0.2以上的一般造林和天然林每亩补偿250元;疏林每亩补偿100至150元。2、工程林、速丰林(包括用材林)及苗圃地,每亩补偿500至800元。3、经济林(包括果树),每亩补偿800至2000元。4、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每亩补偿1000元。5、沿海特殊保护林带,每亩补偿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