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违章建筑的处理,要结合违章建筑的实际情况做不同处理。比如:
1.未经批准、无证建造且政府已出面制止,确属违章建筑的;《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根据这一规定,政府部门发现违章建筑在建时,应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如果违建人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不予履行,在履行公告、告知复议或诉讼、催告等法定程序后,就可以依法拆除。
2.相关法律出台前已建成的建筑物,不存在合法或者违法之说,法律出台后未办证,相关政府部门也未要求办证;
第二种情况不属于违章建筑的范畴,属于因历史原因合法建造的房屋。可依《物权法》第30条取得物权,应当完全纳入拆迁征收补偿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