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残疾人在离婚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帮助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双方均具有残疾或只有一方具有残疾的配偶双方,无论配偶哪方在其生存期间均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即离婚。但在离婚时法律对有残疾的一方合法权益依法给予法律保障。这种合法权益的保护具有特别扶助的含义。
具体规定是: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办理离婚登记。夫妻一方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理参加离婚诉讼或者由人民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代理参加诉讼活动,以确保该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或者得以实现。
(2)对有残疾的配偶一方,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应给予照顾,并由健全方承担一定的经济帮助义务。
(3)对有残疾的配偶一方,离婚时,应征求残疾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归属的意见。
《婚姻法》第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