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是: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换句话说:一切结束了。
一、哪些情况下可以终结执行 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执行工作无法继续进行或者没有必要继续进行时,即应停止执行程序,以后也不再恢复,这叫做执行终结。属于不得不结束执行。 根据最新的《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终结执行的情况有:
第
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
第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第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第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第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
六,人民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是一条弹性条款,是指以上五项规定以外的情形,以便人民执行时灵活掌握。在执行过程中,只要人民认为出现的情形使执行程序无法进行或者没有必要进行,就可以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本案中,说的“破产企业无钱还债”,应当是指企业破产后,既没有对外的债权,也没有其他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形。换句话说,就是即使想执行,企业也没有任何财产了。此时继续执行变得毫无意义也没有必要了。
二、执行终结有哪些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人民制作的终结执行裁定书一经送达当事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与执行中止不同,执行中止是执行程序的暂时停止,不是执行程序的结束,在执行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执行程序恢复,执行工作继续进行;而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第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人民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