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知识产权个案中,要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原告的诉请
停止侵权的适用应当依据原告的诉请,原告没有要求停止侵权的意思表示,自然不能判令停止侵权。但是依据原告的诉请并不意味着完全依照原告对于停止侵权的要求作出判决。一方面,原告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尽可能地扩张停止侵权的范围;另一方面,由于原告对法律知识的理解问题,也未必能完全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达。因此,应当在原告诉请的基础上做出停止侵权的具体判定,也就是说,的判决应当在原告诉请的范围内,可以小于原告诉请的范围,但不能大于其诉请。例如,在一起因企业职工跳槽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利用原告的收购、出口渠道经营海带业务”,最终做出判决的主文是“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采取与原告相同的方式经营对日出口海带贸易,其不得经营的时间为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最终给停止侵权加上了3年的时间限制就属于这种情况。
(二)受法律保护的权利的存在
停止侵权的目的是在于保障某种知识产权权利的稳定性,因此,这种权利必须是合法的和有效存续的。要判决停止侵权
首先要看有没有受保护的权利,
其次由于知识产权强烈的时间性,需要判断在判决生效时,该权利是否还处于有效期内,如果该权利已经不存在而判令停止侵权,判决不但是一纸空文,而且是极不严肃的。知识产权遵循权利法定原则,因此,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
首先要确定受侵犯的权利,如果某种权利不是法律所确定的,即使受到了损害,也无法要求停止侵权。
(三)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
原告如果在诉请中要求停止侵权,需要向证明要求保护的权利正在受到侵害或存在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如果被告的侵权行为在判决作出前已经停止,则无判令停止侵权的必要。比如在一起商标许可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商标许可使用费及违约金,同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是否支持停止侵权,要看在被告违约、原告通知解除合同后,被告是否还存在继续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继续使用,就无法获得关于停止侵权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