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算协议生效后,承包人依据协议要求支付工程款,发包人不得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但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此外,除结算协议另有约定的外,在结算协议生效之后,承包人也不得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为由,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在结算协议未对索赔事项进行约定时,发包人虽不得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逾期竣工为由,拒付、减付工程款或赔偿损失。但是发包人可以依据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求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