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监护人也讲顺序:
第一顺序是孩子父母,
第二顺序是孩子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顺序是孩子的成年兄、姐。
第四顺序是与孩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如孩子的叔伯、舅、姨、姑姑及表亲等(须经孩子父、母的所在单位或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
第五顺序是以上顺序人都没有的,由孩子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孩子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监护人按顺序先后认定,只有
第一顺序监护人死亡或无监护能力,才能传到
第二顺序监护人。按以上规定,祖父母(爷爷奶奶)、外祖父母是第二顺序监护人,但要担任监护人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双亡或丧失监护能力,或依法被取消监护职责;二是有监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