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账户使用私人账户是不合法的。
1,《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
第六十五条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支取现金。
(三)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废银行债务。
(四)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五)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变更事项未在规定期限内通知银行。
2,《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公司使用个人走账这种行为违反了《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
(一)
(四)条,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属于不合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