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
一)犯罪手段不同
包庇罪通过作假证明、帮助毁灭罪迹、隐藏或毁灭罪证等手段,实现包庇行为,不要求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包庇而本罪的包庇手段,必须是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办案活动,实现包庇罪犯的目的。
(
二)犯罪主体不同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是特殊主体而包庇罪是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构成。
(
三)犯罪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包庇罪的人实施包庇行为,可以在犯罪分子犯罪后的任何阶段实施,既可能在侦查、预审、、审判阶段实施,也可能在判决之后实施而犯徇私枉法罪的人的包庇行为,一般发生在判决之前。如果司法工作人员在判决生效之后,实施舞弊行为,放走罪犯,使其逃脱惩罚的,则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而不能以本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