扰乱、阻碍、破坏行政诉讼秩序的行为,是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实施妨碍行政诉讼行为的人,可能是诉讼参与人,也可能是没有参与诉讼的其他人。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的五种行为是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蔽、毁灭证据的;
3、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4、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工作秩序的;
5、对人民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的。对于妨碍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罚款、拘留须经人民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