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适用简易手续司法解释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适用简易程序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予以规定,通常应当作为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争议不大。
第二百五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须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承担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
第三人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在符合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并且不属于
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即可适用简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