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某服装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去年年底我感到身体不舒服,到医院检查,被确诊为胃癌中期,当天入院治疗并向公司请了假。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我的病情没有好转的迹象。年初,公司在以合同到期为由向我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将不再与我续签。请问:员工医疗期未届满,单位可以任意解除合同吗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同时还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医疗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医疗期届满后。你在服装公司工作了2年多的时间,应享有3个月的医疗期;同时,由于你所患的胃癌属于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特殊疾病,其医疗期还可适当延长。你劳动合同到期时,你还处于医疗期,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限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