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四条“但书”规定,涉及到A默案中的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但并未涉及到同居案,没有说继承人因同居关系所取得的继承权丧失。有读者会辩解说:A默案发生时也没有规定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这是立法者所没有意识到的,是法律漏洞;同居案中法律规则之所以无此规定道理也是一样的,如果立法者事先考虑到同居者取得继承权的情形,也会剥夺同居者的继承权。但我们不如是观,为什么,大凡遗嘱继承,都是亲近和可信赖人的人,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情形非常罕见,立法者对这个问题疏于考虑是合乎情理的,一旦出现这个问题,肯定会通过立法纠正之,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恐怕不是中国一国法律之规定。但是同居和立遗嘱将财产给予同居者,这大概不会是罕见的事,之所以没有剥夺同居者的继承权,不是立法者疏于考虑,而是其认为这不是法律调整的范围,尽管这在道德上不是令人愉快的事,但还没有严重到非要通过法律干涉不可的程度,即使将来立法增加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但书”规定,也不会与同居者有何干系。为什么法律能够发挥基础性的调控作用,就是因为法律的调控范围远小于道德,能够将有限的法律资源适用到尽可能小的领域,调整的效率就高了,法律相比道德更体现出人类的智慧:有所不为才能有所为,对的调整,法律和道德是同一的,予以制裁;而对同居的调整,则是道德的事,不关涉法律,至少大部分文明国家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