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该案中的当事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出轨,已经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属于对家庭的背叛和不忠。但是,法律保护公民具有离婚自由的权利。也就是说,该案例的当事人提出离婚是其自由选择的权利范围。
其次,该案例的提问者,如果同意离婚,那么双方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再次,如果提问者不想离婚,可以拒绝女方的离婚请求。那么女方只能采取诉讼的方式离婚,提问者可以在传讯的时候表明自己不想离婚的意图,并提供双方情感没有破裂的证据。因为,判决双方离婚的唯一前提条件就是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确实无法在一起生活。
另外,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