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其实也是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来收集案件证据的,对此有一定的范围限制。
一、收集证据的范围是什么
证据的收集和范围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条件下对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予以提供.提取或者固定的诉讼行为。审判人员收集证据行为是对当事人举证不能的一种补充。《民诉法》第明确规定“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证据应当主要因双方当事人自己提供,提不出足够证据应当承担败诉的风险但中国的事情是复杂的,人口多,文盲多,法律知识普及极其有限,加之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某些时候当事人的确难以提供相应证据,而以的身份出面提取证据则相对要容易些。所以审判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行使收集证据的职权至少在当前是十分必要的。
人民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并已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和该证据线索的;
(2)应当由人民勘验或者委托鉴定的;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
(4)人民认为需要自行调查收集的其它证据。这些证据经人民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责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就是败诉的风险)。
二、证据的审核认定是怎样操作的
关于证据能力《规则》第68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该条属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较之于原先私自录音录像,不能成为证据的司法解释,应当说是一个进步,也就是说,它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根据该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但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概念仍然是十分抽象和宽泛的,
一方面,“合法权益”的概念是很广泛的,因为它不完全是法律上类型化的权利,需要由法官根据个案来判断和确定,这也给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另一方面,“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是否构成侵权是不确定的,如果确已构成侵权行为,则应当按照侵权的规定和要件来判断,但此处所说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不一定构成侵权,例如可能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损害,或者其具有抗辩事由等,但正因为这一概念并不等同于侵权,由此其伸缩性和任意性更大,
例如,实践中出现的聘请私人侦探跟踪、盯梢、拍照,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完全由法官自由裁量。
我们认为,民事证据的排除应当严格限定在如下四种情况:
1、以犯罪的手段或方法获取的;
2、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或手段获取的;
3、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手段或方法获取的;
4、有提出证据负担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行为而未提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