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如果认为守约方诉请解除合同后在诉状送达违约方的条件下就丧失了请求继续履行的基础确有不妥,毕竟在诉求解除合同过程中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以及能否实现解除的效果需要予以判断,在判决尚未生效时一切均属未知。另外从诉讼法的角度来判断,当事人通常来讲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是有权变更诉求的,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如果不支持,其实质上就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求变更的权利,使得这种法定权利徒有其表。因此,个人以为当诉讼中守约方由诉求解除合同又变更请求继续履行时,如果符合继续履行条件的应当予以支持。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