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全文》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讼,未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