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要在指定的答辩状期间提交,超过答辩期间的,受诉不会再处理。不过,如果有确凿事实,可以向作出说明,在第一次开庭前,如果自己认为没有管辖权的,还可以变更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最高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