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侵权责任法》有如下侵权责任形态:
第
一,自己责任。
最经典的规定就是
第六条第1款,就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自己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第1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个条文也是讲了自己的责任。
第
二,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就是共同侵权,
第八条,
第九条,然后是
第十条共同危险行为,再加上第十一条,这些都是讲了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要适用连带责任。除了这个共同侵权以外,还规定了适用连带责任的一些特别规定,比方说
第五十一条的非法买卖拼装车、报废车这一条这讲的是连带责任;在
第七十四条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也是个连带责任;还有第七十五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这个也是个连带责任,后边那一部分是个连带责任。这些规定都是在特别场合当中适用的连带责任,不一定说它是共同侵权,但是有的确实可以理解成共同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