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经营,规范收费,提供优质服务。
高速公路经营者及其收费人员在收费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二)在车辆通行费以外代收任何其他费用,通行凭证赔偿费用除外;
(三)收费不出具合法有效足额票据;
(四)违规操作收费系统或者擅自减免车辆通行费;
(五)刁难、勒索驾乘人员;
(六)擅离职守,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七)其他违反收费规范的行为。
有前款所列
第一项、
第二项和
第三项行为之一的,车辆驾驶人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