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设置临时户外广告:
(一)省、市统一安排的重要会展或者重大活动,在活动期间和规定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
(二)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和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自身宣传的围墙广告。
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前向市城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有关身份证明资料;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设置形式和范围;
(五)现状图和效果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进行现场勘查;符合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临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