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要先弄明白国有商业银行的机构设置才行。 以全国性的大国有商业银行(比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等)为例,其机构设置以权利大小化分分别是:总行——总行下设省分行——省分行下设市分行(或地州一级分行),这一级分行又称“二级分行”——二级分行下设县支行(或二级支行,二级支行一般直接受二级分行管辖,权限小于县支行)——县支行下设办事处(许多县支行并无办事处)。 一般情况下,企业或个人申请贷款都是先向县支行一级递交申请的,县支行接受申请后,会先展开贷款调查,如果调查认为可以贷款,就可以发放贷款了。 但是,由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济转型期,社会上出现了大量“悬空”银行贷款的恶性案例,使银行贷款遭受惨重损失。此外,县支行一级的机构由于其特殊的环境,往往无法“拒绝”地方政府的一些超出贷款规定的要求,所以,各国有商业银行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叶起,即逐渐收回了县支行一级直接审批贷款的权利,把贷款的审批权上收到二级分行,后来,又逐渐上收到了省分行。截至今日,差不多所有的县支行都没有权利直接审批贷款了,它们有的,只是贷前调查权利。不但是县级支行,甚至许多二级分行都没有审批贷款的权利了。 实际上,在具体的操作中,还有许多很复杂的规定,这个就不是一两句话能说得清楚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