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吗
根据相关法规,商业银行依法被许可经营以下全部或部分业务:
(1)接收社会大众的储蓄存款;
(2)向业主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执行国内和国际间有关结算事宜;
(4)进行银行票据承兑及贴现操作;
(5)发行金融债券;
(6)代理其他银行或机构发行、兑付和承销政府债券;
(7)对政府债券以及金融债券等进行买卖交易;
(8)进行同行之间的拆借款项交易;
(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业务;
(10)开展银行信用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服务;
(12)代理收取和支付款项以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
(14)在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从事更多的新型业务。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由其自身制定并报请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通过。此外,在获得了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之后,商业银行还可经营结汇和售汇业务。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二、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吗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合资格之商业银行得以运用其专业知识与经验,在以下各类领域开展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
第一,负债业务,亦即从市场上吸收公众资金;第二,资产业务,通过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为客户提供灵活多样的融资方式;
第三,中间业务,主要涉及国内外结算业务以及支票承兑与贴现等操作手段;
第四,投资业务,例如发行金融债券与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等;
第五,衍生品交易业务,如同业拆借以及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等资本市场投资业务;
第六,支付与基金业务,诸如提供银行卡服务、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以及代理收付款项与代理保险业务等等;
第七,投资银行业务,如提供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产品及“理财通”等等;
最后,创新型金融服务,比如提供保管箱服务以及在得到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后开展的一系列增值业务。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应当根据其公司章程制定并在报备有权机关审批通过后方能实施。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商业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还可从事结汇、售汇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在我中国的商业银行领域内,它们被赋予了合法运营诸多业务的权限,囊括了储蓄存款、贷款、资金结算、票据承兑与贴现、金融债券的发行和交易、官方债券的代理发行、兑付以及承销、外汇买卖、信用卡业务、信用证及担保服务、代理接收、支付款项以及各类保险业务、安全保密的保管箱服务等等。对于那些新颖的、具有前瞻性的业务需求,必须要经过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严谨而审慎的审批程序之后方可运作。更为值得一提的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所颁发的相关许可,商业银行亦可以经营结汇业务以及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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