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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应该如何服务知识产权保护

帮助5人 4w浏览 匿名 2020-10-01 河南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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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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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公证应该如何服务知识产权保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公证工作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中大有可为。公证机构可以在知识产权创造设立、运用流转、权利救济、纠纷解决、域外保护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对知识产权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程保护。如公证机构可以接受委托或依据当事人申请,对市场(含电子商务)中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公证购买并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经营者在KTV、影院等经营场所未经许可播放音乐、影视等作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展会现场展出商品涉嫌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集中销毁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鉴于公证在服务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地位和积极作用,2017年6月,司法部、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对于充分发挥公证服务知识产权保护的职能作用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助推作用。
    全文
    6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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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应该如何服务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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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应该怎么写
1、甲乙双方身份信息。2、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3、所称“知识产权”,是指甲方为乙方提供设计的视频监控方案。4、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5、保密协议。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8.双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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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劳务关系突发疾病死亡单位可以拒绝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雇员在从事工作期间突然患上疾病且当场死亡,或者在疾病发作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不幸身故的情况,应被视为工伤事故,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补偿。
反之,此类事件不应作工伤处理。
当员工在工作期间及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幸离世时,其直系亲属均可依循相关法规,从工伤保险基金处获得丧葬补贴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多项赔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提前一个月告知离职怎么赔偿
[律师回复] 解析: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企业在预先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解聘时,可以无需支付一个月的替代通知金。
然而,即使如此,对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依然需如常支付。
若企业未能遵守劳动法规而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则必须承担双倍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换言之,当公司进行的是无过错性裁员行动时,有两个选择:
既可额外支付该员工一个月的薪资,也可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
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方式,企业都必须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借款人十二种风险识别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诚信风险不容忽视,一旦出现违约现象,您的信誉将遭受严重打击。
在当今社会,法规制度日益完善,即使轻微的交通违规行为也可能导致个人征信记录受到影响,其所带来的后果可想而知;
2.作为借款方,您需要承担无限制的连带责任。
一旦发生还款逾期等问题,不仅您自身会被牵涉其中,甚至您的配偶也可能成为被告;
3.然而,这笔资金并非由您直接使用,因此您所申报的借款用途很可能存在虚假成分,存在欺诈贷款的风险。
若情节严重,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同时在准备相关资料过程中,无法做到百分之百的真实性,这也将在出现违约问题时给您带来诸多困扰。
在此,我们强烈建议您,无论与朋友关系多么亲密,都不应因此事而破坏彼此之间的友谊。
如您仍决定参与此项活动,我们建议您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确定实际的借款使用者是谁。
如果是您的朋友,务必留下相关证据,以免在出现违约问题时无处追责;
其次,考虑选择担保人。
如果您的朋友拥有足够的房地产资产,不妨考虑将其纳入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之列,以此来避免抵押物不足的风险;
再次,如果您个人的申请材料未能达到贷款要求,请坚决拒绝您的朋友,并明确告知他们所有的造假手续均不可接受,例如收入证明、银行账户流水等;
最后,与银行进行强制公证也是一个有益的举措,有助于确保第二还款来源(即抵押物)得到妥善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第四百一十九条
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
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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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应该怎么写
为保护甲方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明确甲乙双方在甲方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自的权利义务,避免发生纠纷。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本协议所称“知识产权”,是指甲方为乙方提供设计的视频监控方案。乙方组织涉密人员与甲方签订保密承诺书。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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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劳务派遣不允许非正常员工的原因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劳务派遣实践的主要缺陷包括:
首先,由于派遣制雇佣关系中存在着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派遣劳动者往往处于被剥削的弱势地位;
其次,派遣员工在工作场所中的安全和健康无法得到适当的保护;
第三点,派遣员工他们自身的职业生涯发展空间较为狭窄;
此外,用人单位提供给派遣员工的某些福利待遇也不尽如人意;
第四,派遣员工在企业内部缺乏组织归属感,这对于维持员工队伍的稳定性构成了挑战;
最后,部分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漏洞,大规模地采用派遣实习生的方式,从而获取廉价劳动力资源(同时通过降低实习生的薪资水平,甚至达到令人难以置信的程度),并且成功规避了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另外,还有一些劳务派遣机构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不惜采取各种手段,例如在派遣员工人生地不熟的情况下,与其签订对其不利的住宿协议,并要求支付押金,导致派遣员工的基本生活住宿条件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劳务派遣的管理机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常常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这种双重身份使得他们无法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这无疑对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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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更换后债务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公司法人进行变更以后,企业所背负的债务应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妥善处置:
首先,若公司属于合并范畴内,那么在法定代表人更迭之际,原公司所遗留的债务应由持续运营的公司或新设立的子公司承担,并由后者负责偿还相应的债务;
其次,如果公司属于分立性质,那么在法人变更之后,原公司的债务应由分立后的各个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但如公司在分立之前已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了书面协议且另有约定的情况则例外。
关于共益债务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管理人或债务人可向对方当事人提出请求,要求其承担双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第二,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因无因管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第三,因债务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利润而产生的债务;
第四,债务人在经营过程中应当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以及社会保险费用等所产生的其他债务;
第五,管理人或相关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所对他人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第六,由于债务人的财产导致他人遭受损害而产生的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财务公司风险管理有规范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企业风险管理的众多策略中,我们可以看到包括了:
承担风险、避免风险、转移风险、转变风险、对冲风险、补偿风险以及控制风险这七大措施。
针对那些未能及时被识别出来的风险类型,企业唯一能够采取的就是去勇于承担这种风险;
而所谓的“风险规避”,则是指企业选择避开、终止或者完全退出涉及到某一特定风险的商业活动或者商业环境;
至于“风险转移”,则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自身所面临的风险转嫁给第三方来承担;
而“风险转换”,则是指企业通过运用某些手段,将其所面临的风险转化为另一种形式的风险。
最后,“风险对冲”则是指企业通过实施多种手段,引入多重风险因素或者承担多重风险,从而使得这些风险之间的影响相互抵消。
法律依据:
《企业风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运用资金。
担保机构设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的10%提取保证金,存入主管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除担保机构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任何机构一律不得动用。
担保机构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必须存入银行专户。
其他货币资金,不低于80%的部分可用于银行存款,以及买卖国债、金融债券及国家重点企业债券;
不高于20%的部分,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等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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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合同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应该注意什么?
法律服务合同中的知识产权问题最应该注意的就是涉及到的知识产权实际会运用在什么领域和会波及的范围,如果难免会利用到知识产权也会被限制在被许可的范围内,而在被许可的同时还会涉及到一些费用的问题需要交代清楚以便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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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伙人退出合伙后是否承担债务
[律师回复] 解析:
退伙后需要对外承担债务负担。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退伙人对于由于他们在退伙之前所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上限且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
具体来说:
首先,若退伙人在退伙之时,对于尚未届满的合伙企业债务,理应对其进行扣减,以便“对外”承担起无上限且不可分割的责任,然而在“对内”承担责任方面则无需负责;
其次,若退伙人在退伙之际,因为退伙前的相关业务活动而产生了债务,那么他也应该承担起连带责任;
再者,如果合伙人是以被除名退伙或是未经许可擅自退伙的方式结束合作关系,那么他“对外”仍需承担起连带责任,而在“对内”则需要承担起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合伙人的退伙行为无效或者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那么他“对外”仍然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但是在“对内”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当合伙人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后选择退伙,然而由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等原因导致退伙行为无效,这与合伙人加入合伙时无效的情况类似,因此退伙人“对外”需要承担起补充性的无上限且不可分割的连带责任,而在“对内”则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下,合伙人将自动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已经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已经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关资格,而他却失去了这个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已经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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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应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1、提高知识产权意识,掌握知识产权基本知识。2、寻找一家靠谱的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3、积极快速的进行前期确权,国内商标采取的是在先申请原则,所以应及时递交商标局申请,避免被他人抢注。4、面对侵权行为绝不手软,应采取法律措施积极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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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入伙之前有其他债务对之后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新加入合伙行业的合作伙伴都应当以严格遵守的原则来承当在其加入之前所积累的所有合伙企业债务,也就是说需要承担起无限制的连带责任,这是普遍适用的规则。
然而,考虑到可能存在原合伙人试图通过接受新的合作伙伴来逃避原本应负的债务责任,或者是为了防止合伙企业对新加入的合作伙伴实施欺骗行为,以及保障新加入的合作伙伴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除非在合伙协议中另有明确的规定,否则不能将这样的责任转移给新加入的合作伙伴。
换句话说,法律并没有强制要求新加入的合作伙伴必须和原有合作伙伴在合伙关系上达成特殊的约定,只要这些约定是合法且符合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的,那么法律就会给予它们充分的保护和认可。
如果在合伙协议中,根据新加入的合作伙伴在加入时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新加入的合作伙伴无需为其加入之前的企业债务负责,那么这种做法就是完全合法的。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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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知情权的风险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股东在行使其知情权时应关注的重点事项,详细如下所示:
首先,股东有权查阅并复印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相关会议决议,但是会议记录则不在其可查阅之列;
其次,在股东对公司会计账目进行查阅时,他们所享有的权利存在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具体来说就是,若公司认为股东在查阅会计账簿时有恶意行为或不当企图,那么便有权拒绝提供相关账目以供查阅,但在此情况下,必须向股东明确陈述拒绝的原因。
此外,股东如遇此类问题还可以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获得必要的查阅权。
股东的知情权,本质上来讲是指作为公司的股东,他们具有了解公司内部运营信息的基本权益。
具体而言,根据公司组别、性质等诸多因素的差异性,股东的知情权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两大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非灵活就业人员无法使用该服务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具体办理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参保人需准备好个人有效证件如身份证、户口本等,前往所在地区县的医保中心进行申请办理,当地的医保中心会在现场即时完成审核并给予办结。
此外,参保人还可选择就近的街道(镇)医保事务服务点(以下简称为“服务点”),向其提出代为办理的请求,服务点将会在三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相关手续。
在此过程中,投保人务必在规定期限内前往该服务点领取由其代为办理的医疗保险卡。
最后,投保人亦可委托他人代理相关事宜。
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在处理相关事项时需携带本人及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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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应该怎样取证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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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三个阶段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案件的辩护,乃一系统而长期的过程,涵盖了由侦查至审查起诉以及最后审判这三大环节。
在此期间,辩护律师扮演着关键角色,发挥着各自独特且重要的功能。
具体而言,在以下几个阶段中,辩护律师所能提供的协助和服务如下所述:
首先,侦查阶段中,辩护律师有权为涉案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援助,包括但不限于代为申诉、控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事项;
其次,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有权查阅、摘录、复制与该案相关的全部案卷资料;
最后,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在开庭前会议上,需为即将到来的庭审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代理申诉、控告;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
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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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领导安排被开除会有赔偿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们的职场生活中,有时候可能会遇到因为未能服从公司的调度而遭到解雇的情况。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是应当给予员工相应的赔偿的。
但是,如果工作内容与当初所签订的岗位并不相符,那么这就涉及到了合同的变更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共同协商和同意。
如果劳动者对这样的变更持有异议,他们完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原有的合同条款来执行。
若用人单位依然无视劳动者的意见,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因此决定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他们还需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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