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一般企业而言,这类业务并不常发生。对其性质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因而会计处理也会有所差异。常见的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①如果尚未到约定的收款期限,原债权人急于取得货币资金,公司是为了帮其解决资金问题,理解为原债权人贴现收款权利,类似于应收票据贴现。所支付金额与未来收款金额的差额为贴现利息。
②如果已经超过约定的收款期限,债务人暂时无力偿付,公司是为了帮债务人解决不能偿付到期债务问题,约定延期收款,则相当于未来收款权利的折现。企业按实际利率法确认应收的利息费用,计入损益。购买企业债权需要签订“三方协议”,即购买方、出让方和债务人都要认可。一般采用函证的方式与第三方(债务人)确认,可依据三方协议入账,不用发票。如果对方给你开票,也是往来票或将原发票交给你们,不会重新开发票的,那样他们还要缴纳流转税。如果债务人没有给出让方发票,而是直接开给你们的话,考虑谨慎性原则,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处理方法。先按协议金额入账,实际收到发票时,如果发票金额大于入账金额,多出的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如果票面金额小于协议金额,差额记为坏账准备,待以后处理。协议金额入账:借:应收账款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如果发票金额大于入账金额,其差额:借:应收账款贷:营业外收入如果票面金额小于协议金额,其差额:借: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