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一种相对权,只有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同时存在时,才能产生效力,而且在一般情况下来说,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构成的债之关系不能用以对抗第三人。从会计意义上来说,债权指的是某个单位在未来一定时期内可以收取款项的合法权利,其款项包括应该收取的账款和票据、应该收取的预付账款以及应该收取利息、补贴等。在民法中,债产生的原因,通常主要为契约、无因管理、侵权行为以及不当得利。如果想要消灭债务款项,则可以通过的方式一共有四种,这四种是:免除、抵消、清偿,还有就是提存。
债务,在经济意义上主要是指必须偿还的资金。如果是偿还债权的话,需要返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不能偿还债务,则为债务的不履行。而在会计意义上,债务指的则是由以前交易、事项而生成的,有集体单位或者是个人承担的,并在未来一定期限内流出经济利益的现时义务,它包括各种应该付的款项。在某些特殊时候,也指单位或个人为了偿还清所欠债务而工作。
债权和债务必须同时存在,如果它们单独存在则没有意义。
房地产可以抵押,房地产一旦抵押,就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也就在抵押的两方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利和义务,不仅能对其抵押物产生影响,还会影响双方其他的财产。房地反抵押权会产生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
房地产经抵押之后,会产生先受偿效力,简单来说就是房地产抵押者将房子抵押出去来保证自己能在一定期限内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如果抵押者没有偿还请,或者逾期不偿还,那么债权人就可以把抵押出来的房产拍卖,然后从拍卖所得的钱中优先取走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
由房地产抵押权产生的相应债权具有一定的担保范围,不仅可以担保因达成房地产抵押权时产生的费用和主要债权,还能担保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利息。其中利息不仅包括法定利息,还包括双方共同协商的约定利息。如果债务人延期履行义务而产生了利息,则为迟延利息,这三种利息,都在担保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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