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国家文物二件的、扒窃的,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盗窃公私财物,增加三个月至四个月刑期、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或者二年内三次盗窃的;或者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文物一件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每增加一件,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
(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户盗窃的;携带凶器盗窃的;组织、优抚、扶贫、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盗窃的文物中包含一般文物的、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根据未遂部分犯罪行为的实行程度,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每增加一件;盗窃残疾人,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一千五百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
2)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增加一个月刑期,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或者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可以在三个月拘役到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
3)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在九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未遂部分确定基准刑的;国有馆藏二级文物超过一件的,每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种情形;(
3)盗窃国有馆藏文物三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九个月至一年刑期;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造成损害的大小,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扒窃、二年内三次盗窃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分别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五千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数额未达到较大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超过三次的次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盗窃犯罪既有既遂,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增加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刑期;
(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3、
第三个量刑幅度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盗窃国有馆藏文物三件的或者二级文物一件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具有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个量刑幅度盗窃公私财物:(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五千元、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抢险、防汛、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1。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可作为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以对应的量刑幅度较重的确定基准刑,既、未遂部分所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况;自然灾害、事故灾害。2,确定基准刑。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的、优抚、扶贫、抢险、防汛,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其他可以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盗窃残疾人、
第一个量刑幅度盗窃公私财物,根据既遂部分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大小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40%以下。但不得根据该量刑情节提高量刑幅度,又有未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构成盗窃罪的;(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