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此处的“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实施抢劫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包括故意以及过失致人死亡。一般认为,此种情形属于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既然是结果加重犯,那么就需要行为人对该重结果有罪过,或者是直接故意,或者是间接故意,或者是疏忽过失、或者是自信过失;而且该加重结果的承受者应当是被害人,不应当是被害人之外的第三人。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