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二轮普通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10万公里或使用年限达8年的,应当报废。摩托车达到使用年限或累计行驶里程后,依据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检验合格的车辆,可延长使用年限,但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3年后强制报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机动车仍上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