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总则》第27条的规定,父母去世后,子女的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第
一、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当子女的父母去世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时,可以由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来担任子女的监护人。注意,若只是父或母其中的一人去世或者丧失监护能力,那么是不可以要求变更监护人的,在世的一方仍然是该子女的监护人。
第
二、兄、姐;已有经济能力的兄、姐在没有上述符合条件的监护人的情况下也可以担任监护人,担任监护人的兄、姐需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