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起诉是否会受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有效期
《民法总则》135条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失的。”
《民法总则》13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起算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但是,超过20年的,人民不予保护。”
《民法总则》147条规定:“不服地方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提起上诉。”
《民事诉讼法》135条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的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经上级批准。”
《民事诉讼法》146条规定:“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民事诉讼法》15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法》147条规定:“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
原审人民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