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收养行为一旦发生法律效力,便产生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由于收养法律行为可以导致当事人人身关系和民事权利义务的变化,所以法律对于收养行为一般均规定比较严格的条件,其中包括对收养人条件的规定,对被收养人条件的规定以及对被收养人的人条件的规定等。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我国《收养法》颁布实施以来,公民依法收养的意识不断增强。但在现阶段,仍然存在私自收养不办理收养登记,以及收养人、人不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形,从而导致因收养关系不能成立致使已经被抚养的未成年人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在收养期间,由于长期共同生活,已在一定程度上自然形成了一种难已割舍的情感,最后一旦被宣告收养行为无效,内心一时难以接受,很容易产生对抗情绪。因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相关部门应加大对《收养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司法部门、民政部门、街道社区等部门的职能作用,切实做到依法收养、依法登记,有效保障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但已收养小孩的该如何处罚按照超生处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非法抱养是按照超生处理的。如果楼主的朋友是城镇户口,只能生育一个的,那他第二个小孩已经是超生一个了,抱养的这个算超生第二个,要按照超生一个小孩应征社会抚养费的两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是允许生育两个小孩的,那抱养这个小孩算超生一个小孩。如果是公职人员,还要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