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应当执行。”这就是说,对经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人民应当执行。债权文书经过公证以后,义务人明确了自己的违约责任和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一般也会自觉履行义务的。否则,申请人可以持经过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直接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当然,并非所有公证文书都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债权文书经过公证;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