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告管辖权异议原告可撤回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申请撤诉确实是当事人对其诉权的自由处分,但《民诉法》第131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即说须经审查确认后才能得以准许,而并非是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应一律准许。
一般情况下,只要无规避法律、无侵害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等特定的情形出现,原则上都应裁定准许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但本案原告的撤诉发生在被告已提出管辖异议的特殊情况下,涉及到审判权的归属问题。而对原告撤诉申请的审查确认,既是对原告诉讼的程序审查,也可能涉及对原告诉讼的实体审查。裁定准许撤诉是审查以后的实体处理结果。撤诉与判决、调解一样,都是案件审结的一种方式。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实际是对案件进行实体结果上的审理。但一旦当事人依法提起管辖权异议,在异议期间,受诉是无实体审判权的,因此无特定情形时,一般不宜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撤诉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