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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时,如何签订补偿协议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10-03 四川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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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时,如何签订补偿协议
    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哪些方面:
    1、 审查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2、 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四、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3、 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来说,拆迁人答应的补偿条件,尤其是落实到合同条款的补偿条件,基本上都能实现,但是什么事情都是有万一的,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应该为可能出现的“万一”提前防备,那就是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也是从合同条款的角度去督促拆迁人今早的履行合同。
    4、 明确约定合同履行的程序,很多拆迁项目都要求合同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支付拆迁补偿款,有的项目甚至是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拆迁补偿合同交给被拆迁企业和支付拆迁补偿款。后一种合同的履行程序是有很大的隐患的。
    5、 审查拆迁补偿合同是否对我们有不利的因素,有不公平的条款。
    全文
    7 202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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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和谁签订?
拆迁城市房屋是拆迁补偿协议是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人的话当然就是房屋征收部门了,被拆迁人政府部门会以房子的房产证上登记的信息为准,就像是房产证上如果登记的是父母的名字,拆迁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的也需要是父母的名字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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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时,如何签订补偿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有:确定补偿方式、确定拆迁补偿的主体、货币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情况等,具体的补偿方式应当根据拆迁户的实际需要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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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如何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内容有:确定补偿方式、确定拆迁补偿的主体、货币补偿金额、搬迁期限、违约责任、争议的处理情况等,具体情况应当由双方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来协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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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空白协议是否能签订,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拆迁空白协议是否能签订,城市房屋拆迁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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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银川市永宁县望远镇花间墅房产证去哪办
[律师回复] 解析:
房产证之申请与办理须至房产管理局及土地管理局进行具体操作。
首先,我国相关律法明确指出,县级或以上级别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享有并承担着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这一重要职责。
其次,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土地管理部门将具体负责房地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并向申请人颁发房地产权属证书。若您所居住的城市实施了房产、土地由同一部门统一管理的政策,那么您只需前往该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即可;反之,若您所在城市采取房产、土地分属于两个不同部门,即房产管理局和土地管理局来进行管理,则需按照以下步骤依次进行:
首先,您需前往房产管理局办理房产权属登记,随后凭借房产证前往土地管理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
法律依据:
《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六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中有关土地权利的记载格式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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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立案后严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市场监管机构立案之后,其所可能带来的影响无疑相当严重。当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启动立案调查程序时,若经调查证实存在违法事实且应当予以没收的,该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强制性地进行违法物品的没收。反之,如果调查结果显示并不存在违法事实,或者虽然存在违法事实,但根据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查封、扣押或没收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则会决定解除先前采取的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伪造证明报入动迁安置房内的户口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若行为人恶意捏造虚假资料并以此作为犯罪工具,便需按照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论处,凡情节恶劣者,将面临最低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应课以罚金。【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诸如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及法律服务等重要职能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如故意篡改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一旦达到情节严重程度,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罚款。【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于上述条款所涉及的人员,如果他们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索要或者非法接收他人财物,那么在触犯本条罪名时,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处,同时也需要缴纳罚款。【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对于第一款所述的人员,如果他们严重不负责任地出具了存在重大失实问题的证明文件,且因此导致了严重后果,那么他们将面临最低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同时还可能被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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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签订城市拆迁补偿协议
签订城市拆迁补偿协议的基本流程是,由征收部门先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依法发布公告,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决定没有任何争议的,双方才能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以下内容将详细介绍怎样签订城市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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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房征收房产税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涉及到的拆迁房屋的税收负担相对较轻,甚至在部分情况下可以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待遇。
此外,这类房屋在转让过户时也存在一定的年限限制,一般来说需要经过5年时间才能实现完全过户手续。
然而,关于未来是否还将征收相应税务的问题,由于房地产税收方面的政策每年均可能发生变动,我们无法提供确切答案。若您所订立的预售合同在2011年1月28日这一天之前完成签订,那么在交易过程中便无需考虑房产税的涉入;反之,若该合同签订于2011年1月28日之后,则需要依据动迁协议原件上所记载的补偿金额,以及各类动迁安置房的市场价格来进行具体的税费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出售动迁安置房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对于未满5年的房屋交易,仍需按照规定缴纳1%的个人所得税。时间计算方面,通常以产权证书登记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作为起始日期。
法律依据:
《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第一条支持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税收政策
(一)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五)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六)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七)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于2008年1月1日前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2008年1月1日后捐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公益性捐赠政策执行。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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