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律图网:生产经营不符合标准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要求食品如何查处《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就要处罚。也就是说,食品无标签、标签标注不全,虚假标注、不正当竞争表示,以及检验结果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等行为都要处罚。而该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召回的,应当立即召回。第四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十)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给予处罚。据此,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只有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才能处罚,否则就不能处罚。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其情形的很多:无标签,标注事项不全,虚假标注、不正当竞争表示,以及检验结果与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等等,自主发现及被动告知均属发现。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规定,只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后才能处罚,这是否与该项法八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矛盾求答!还有,检验实际质量结果与标签所载明的执行标准相不符,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食品标签标注事项内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之外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他标准要求,的能否适用《标准法化》和《标准法化实施条例》处罚一道求答!个人看法:《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十)项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行为,设定行政处罚,并不表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自觉履行召回或停止经营义务的,就无需对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就无需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