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正常情况下离婚,若一方不签字,则不能通过判决离婚。
新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由此,夫妻一方向离婚,只要举证证明具有上述法定情节之一的,就可以证明感情破裂,便会据此判决双方离婚。
需要注意的是,新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一兜底条款。这意味着夫妻感情破裂不仅仅存在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这四种情况。另外还可能存在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由法官具体把握,这是法律赋予审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证明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须满足二个要件,
第
一,有分居满二年的事实。一般情况下指分居处于持续状态。
第
二,分居的原因是因感情不和,而不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