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为了使司法鉴定结果更加公正、对自己更加有利,当事人在申请重新鉴定时不仅要单纯地提出申请,还要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准许重新鉴定。
(二)向司法投诉如果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明司法鉴定期间司法鉴定机构违法,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从而使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被撤销。
(三)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果有效的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基础之上的。因此,如果当事人发现司法鉴定结论缺乏真实性,可以积极搜集证据,推翻司法鉴定结论。哪些情况可以提出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上述重新鉴定的事由实际上更多的是用在“对鉴定结果不满意”,申请再次鉴定的过程中,也是可以同意再次鉴定,接受鉴定申请的法律依据。如果仅仅是对鉴定结论不满意,是不能够作为重新申请鉴定的理由的。鉴定规则给出了我们可以提出的“法定理由”。为了保障再次鉴定的鉴定效力,鉴定规则规定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列入司法鉴定机构名册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对于涉及重大案件或者遇有特别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的鉴定事项,根据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者经其同意,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者司法鉴定行业组织可以组织多个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司法鉴定实践看,由于鉴定机构在接受鉴定申请时,已经对鉴定事项进行了审查,很少出现由于案件复杂、疑难而组织多个机构鉴定的情况。在人身伤害鉴定过程中,需要实践以上程序,才能完成合法的鉴定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