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一)有关规定
1、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的中国公民,符合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28号令第九条)规定的身体条件,未领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均可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1)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的;
(2)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两年的;
(3)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增驾的除外);
3、对符合规定的,考试交通法规与相关知识(简称科目一)合格后,核发学习驾驶证,学习驾驶证有效期为两年,不办理换证,有效期不作延长。对持学习驾驶证并经场地驾驶(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简称科目三)考试合格的,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4、受理暂住人员申请学习驾驶证的发证机关,应在签发学习驾驶证7天内,向其常住地发证机关发出查询申请人是否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通知。被查询的发证机关自收到查询通知起,应在7天内予以回复,记载查询结果。发出查询通知后30天内无收到回复的,视为申请人常住地未领取驾驶证,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发现在常住地已领取驾驶证的,应注销所有驾驶证。
(二)办事所须资料
1、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持外省、市身份证的,还需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暂住证》)及复印件
3、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着装(非制服)-寸红底彩色相片4张
(三)办事流程、程序
1、流程:
受理→科目一考试→核发学习驾驶证→科目
二、三考试→受理→复核→业务领导审核→制证、归档→发证
2、程序:
(1)业务受理岗:受理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资料,审核手续是否齐全、真实、有效,并将申请人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2)驾驶证考试岗:安排科目一考试。考试合格的,制发《机动车学习驾驶证》。
(3)驾驶证考试岗:安排科目
二、三考试的日程,对考生进行考试。收回被终止考试考生的驾驶员考试《受理回执》和《机动车学习驾驶证》通过考试的,收回考生的《受理回执》,将考生考试资料袋封交申请人。
(4)业务受理岗:受理袋封的考试资料,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
(5)档案管理岗:复核学习驾驶证和科目
一、
二、三考试有关资料,核对计算机记录。建立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6)业务领导岗:审核申请人资料。
(7)档案管理岗:制证,归档。
(8)业务受理岗:收回驾驶员《受理回执》,审核收费凭证,发证。
(四)办事期限
科目一考试合格后,相隔20天后办理科目
二、三的约考手续。通过考试的受理后10个工作日发驾驶证给申请人。
(五)存档资料
1、《机动车驾驶员申请表》
2、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流程记录单
计时培训期满通知书(有参加计时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