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奉行“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人民生效裁判文书具有法律效力,一旦裁判确定,当事人即应受到该法律文书的拘束,不得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提起民事诉讼。这主要是考虑纠纷经人民实体处理后,得到终局性解决,针对该事实再行请求人民处理,如果产生不一致的裁判结果,就会出现两份生效法律文书互相冲突的问题,而如果产生同样的处理结果,则又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挤占了其他必须经司法处理的纠纷解决空间。但对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理解和适用,应当做出具体区分。如果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认为涉嫌犯罪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裁定驳回出借人的,是因为在当事人时,该纠纷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而属于公安机关或者主管范围,因而出借人的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条件。而在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书,或者做出不决定书,又或者人民对刑事案件审理后认定不构成犯罪并作出生效判决的,民事诉讼的障碍就应当视为已经消除。这时如果出借人再次以同一事实,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人民对民事案件应当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