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 产品缺陷责任属于侵权责任吗
产品缺陷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它的构成要件与一般侵权行为不同。一般而言,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或称产品瑕疵,是指产品存在的不合理的危险性。在《民法通则》中,称之为产品质量不合格。相比较而言,产品瑕疵的称法更科学。产品质量合格是指产品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而产品质量标准是人们根据特定时期生产力状况制订的,是一个主观标准,受特定时期科技水平的限制。产品瑕疵除产品质量不合格外,还包括为使产品安全使用所必需的各种要素,如包装、标签、注意事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方面的瑕疵。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仍可能具有瑕疵。例如,某种有毒的产品,其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其包装上没有安全使用说明书和警示标志,仍认定该产品为瑕疵产品。
(2)损害后果。在产品缺陷侵害人身权中,损害后果表现为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的生命健康权的损害。例如,某饭店服务员按正常操作方法开启啤酒瓶时,酒瓶突然爆炸,造成该服务员被毁容,损害后果就是该服务员容貌的毁坏。关于受害人因生命健康权受损而蒙受精神痛苦,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尚无立法明文规定,争论颇多。一般认为,由于产品瑕疵侵权是一种特殊侵权,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故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通常在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瑕疵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3)损害后果是由于产品存在缺陷造成的。产品缺陷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表明,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是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而不是代人受过。这种因果关系并不是具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只反映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相互联系。在一般情况下,通过这种因果关系可以确定责任人,但也有例外。如某种药片由若干制药厂按同一标准生产,病人因服用该药片而丧失记忆力。此时虽然能够确认药片存在瑕疵和病人丧失记忆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却难以确定哪家制药厂是真正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