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欺诈风险管理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内容、频率、路径。保险机构应及时报送欺诈风险信息和报告,包括:
(一)欺诈案件和重大欺诈风险事件报告。对于已经由公安、司法机关接受处理的欺诈案件或危害特别大、影响范围特别广的欺诈事件,应根据保险案件相关的监管规定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二)欺诈线索报告。保险机构通过风险识别发现欺诈风险和线索,可能引发保险欺诈案件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机构或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报告。
(三)欺诈风险定期报告。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本机构的欺诈风险情况、风险管理状况及工作效果。保险法人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保监会报送上一年度欺诈风险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反欺诈风险管理设置和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职情况;公司反欺诈制度、流程建设情况;反欺诈自主评估和审计结果;重大欺诈风险处置结果;其他相关情况等。保险分支机构按照派出机构的要求报送欺诈风险定期报告。
(四)涉及重大突发事件的,保险机构应当根据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规定进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