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失踪宣告撤销的条件包括:一是失踪人重新出现。自然人因失去音讯下落不明而被宣告失踪,失踪宣告的撤销自然就要以这种状态的消除为条件。这里失踪人重新出现的含义,即是重新得到了失踪人的音讯,从而消除了其下落不明的状态。二是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这里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应当与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范围一致,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也应当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提出。三是应当由人民作出撤销失踪宣告。自然人失踪只能由人民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宣告,因此,该宣告的撤销也应当由人民通过法定程序来作出。